一、投资的分类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中包括四个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是否持有至到期(须根据客观条件和主观目的而定)分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股权比例大小、性质和市场条件,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一般股权份额≥50%)、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20%≤股权份额<50%)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一般股权份额<20%)。
二、投资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第一,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第二,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三,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第四,资产负债表日应将该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第五,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第一,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同时,应当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并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第二,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本金企业(或-)累计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投资收益-当期现金流入(应收利息)。第三,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第四,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第一,金融企业应按贷款发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第二,应按实际利率确认贷款期间的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第三,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第一,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意味着持有期间将不会对投资方产生任何利润贡献。第三,处置时,前期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出至投资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遵循的是非市场理念;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遵循的是市场理念。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权益法计量,其余情况均按成本法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