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这是分包工程存在的法规前提。另外,有些总包工程含有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劳务作业,总承包单位为了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也会将这部分非主要或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施工。分包工程中存在两种合同承包关系。首先,总承包人通过竞标从发包方中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其次,总包方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这时双方要签订分包合同。尽管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了,但总包方必须对全部工程向发包方负责,因此,总包方会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收取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
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B≤A),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A—B)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例]2007年4月,乙公司中标甲的某工程,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注明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乙经甲同意,将其中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分包合同中注明工程造价为150万元,丙上交乙4%的管理费(不考虑乙收取管理费的税金)。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为400万元,工程在当年11月底如期完工。2007年7月,工程完成一半时,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300 万元,实际支付280万元,余款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清。为简便计算,假设乙丙公司于完工时一次性结算价款,且假设只考虑营业税,总包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07年6月,甲乙公司结算总承包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000
贷:工程结算 3000000
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8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800000
按开票数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0
(2)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00000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 1500000
乙代扣税金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 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