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述扣还工程备料款的原则,应自起扣点开始,在每次工程价款结算中抵扣工程备料款。抵扣的数量,应该等于本次工程价款中的材料和结构件费的数额,即本次工程价款数额与材料比例的乘积。但是一般情况下,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与工程价款结算间隔点不一定重合。因此,第一次扣还工程备料款数额计算式与其后各次略有区别,具体为:第一次应扣预付备料款=(累计已完工程价值一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已完工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以后各次应扣预付备料款=每次已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
[例4]承例3,假如截至当年8月底止,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已达110万元,9月份完成工程价值为50万元,10月份完成工程价值为20万元。由于起扣点为120万元,截至8月底累计已完工程价值为110万元,小于起扣点120万元,所以8月份不用扣回预付备料款。9月份完成工程价值为50万元,因此截至9月底,累计已完工程价值为160万元(110+50),超过起扣点120万元,可以扣回预付备料款,计算得9月份应扣回的备料款数额为30万元[(160-120)×75%],10月份的为15万元(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