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矿权会计核算的完善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探矿权成本的核算。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探矿权”二级科目,并在二级科目下设“探矿权初始成本”、“探矿权生产成本”和“地质成果”三个三级科目来核算,根据取得及存续时的具体情况,将其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1)申请取得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2)购买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勘单位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探矿权,将购买成本直接计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探矿权存续期间继续投入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探矿权勘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人探矿权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
(4)探矿权成本的结转。经过投人一定的地质工作,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探明储量形成地质成果的,二是未探明储量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对于完成项目验收并将取得地质成果的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对于形不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科目。
第二,定期对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如果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探矿权出售的核算。由于地质勘查是地勘单位的主业,探矿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时将无形资产核销,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探矿权转让利得”,同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营业务成本——探矿权转让”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对于有国家出资的,按照国家出资数额增加国家基金,其余部分按上述方法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的核算。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的,则探矿权终止,获得采矿权,探矿权的相关成本转为采矿权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
第五,探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用探矿权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按无形资产——探矿权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本金时,按回收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账面数,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按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六,地勘单位要规范探矿权核算。地勘单位要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观念,加强探矿权经营的会计核算,完整地收集和核算成本,防止设立账外账,防止资金账外循环;要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筹划好单位总体效益,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加强对探矿权会计核算的监管。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把探矿权经营作为矿产资源市场秩序整顿、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审计以及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行政监管堵塞漏洞,逐步完善探矿权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