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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2]
作者: 刘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424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是地勘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资源供需矛盾加剧,探矿权的取得和转让活动逐步增多。加强探矿权会计核算,对于地勘单位加强探矿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探矿 ...

  第二,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很不规范。目前有的地勘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某些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管不严,致使有的地勘单位在探矿权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及时结转收入、设立账外账、偷漏税等现象,管理上漏洞比较多,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需要逐步完善。

  三、探矿权会计核算的完善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探矿权成本的核算。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探矿权”二级科目,并在二级科目下设“探矿权初始成本”、“探矿权生产成本”和“地质成果”三个三级科目来核算,根据取得及存续时的具体情况,将其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1)申请取得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2)购买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勘单位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探矿权,将购买成本直接计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探矿权存续期间继续投入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探矿权勘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人探矿权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

  (4)探矿权成本的结转。经过投人一定的地质工作,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探明储量形成地质成果的,二是未探明储量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对于完成项目验收并将取得地质成果的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对于形不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科目。

  第二,定期对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如果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探矿权出售的核算。由于地质勘查是地勘单位的主业,探矿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时将无形资产核销,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探矿权转让利得”,同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营业务成本——探矿权转让”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对于有国家出资的,按照国家出资数额增加国家基金,其余部分按上述方法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的核算。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的,则探矿权终止,获得采矿权,探矿权的相关成本转为采矿权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

  第五,探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用探矿权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按无形资产——探矿权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本金时,按回收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账面数,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按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六,地勘单位要规范探矿权核算。地勘单位要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观念,加强探矿权经营的会计核算,完整地收集和核算成本,防止设立账外账,防止资金账外循环;要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筹划好单位总体效益,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加强对探矿权会计核算的监管。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把探矿权经营作为矿产资源市场秩序整顿、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审计以及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行政监管堵塞漏洞,逐步完善探矿权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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