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准则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应用的解释: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笔者认为,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不含税公允价值入账,未实现融资收益也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差额计算。本例中,合同签订日企业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当日的货物不含增值税市场价格800万元,未来不含增值税的实际应收款项1000万元和收入800万元的差额200万元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每期开票收款时,应按234万元开具专用发票,按发票上列明的税款34万元确认销项税额,但不再确认收入。
在实务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还强调,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fl-Jt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笔者主张在销售实现时,建立一个账户,贷方用来归集未来期间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其金额应等于含税应收款项总额与不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的差额。在未来销项税额确认时,再将待确认的增值税总额分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该账户无余额。笔者在这里将该账户确定为“待确认销项税额”。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的金额
200×(1+17%)×(P/A,r,5)=800×(1+17%)
采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得折现率为7.93%。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00
待确认销项税额 1700000
(2)第一年末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340000
借:待确认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00万元×7.93%) 634400
贷:财务费用 634400
以后每年末,收款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同;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户也和(2)中的第三笔业务相同,只是每年金额不同。
第二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7.93%=526107.92(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7.93%=409228.28(元)
第四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8000000-2000000+634400-2000000+526107.92-2000000+409228.28)×7.93%=283080.08(元)
第五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2000000-634400-526107.92-409228.28-283080.08=147183.72(元)
上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和销项税额确认时间分离,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分期确认销项税额,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企业节税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