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静态评价指标之间的比较与运用 对于账面收益支付倍数,需要关注企业未来收益的增长模式以及增长速度;对于账面资产支付倍数,除了关注企业未来资产增长模式以及增长速度外,还需要关注资产的盈利能力不同和变化。
另外,净利润、股东自由现金流量支付倍数需要关注资本结构的不同,因为企业负债比率不同,即使企业规模相同、资产盈利能力一样,其净利润、股东自由现金流量也会不一样。而税息前利润、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支付倍数就无需考虑资本结构问题。当并购案例的资产负债比率与目标企业资产负债比率差异较大时,选用税息前利润、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支付倍数更为恰当,因为这些指标不必考虑资产负债比率对收益的影响,这样就免去了对并购案例资产负债比率的差异进行修正的麻烦。
静态指标在评价支付对价合理性时,一般应选取与目标企业相类似的三个以上的参照案例。参照案例必须与目标企业同处于一个产业,在产品种类、所处增长阶段、增长速度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同时在资本结构、资产盈利能力等财务方面越相似越好。但实际中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并购案例,因此,要特别关注并购参照案例与目标企业不相同的差异因素。如果参照案例资本结构与目标企业差异较大,则优先考虑使用税息前利润、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账面总资产等支付倍数;如果目标企业的账面收益如净利润或现金流量等波动较大,则选用账面价值支付倍数如净资产、总资产等支付倍数更能符合客观情况。
(二)动态评价指标之间的比较与运用 并购增值分配率与支付溢价率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支付溢价率越高,目标企业获取的并购增值份额越多,则并购增值分配率越大。支付溢价率计算比较简单,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其股票都有市场价格。并购增值分配率计算比较复杂,首先需要测算并购增值。并购增值是并购双方在并购后未来年份产生的协同效应即并购增量现金流的现值,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际测算也有一定的难度。缺点也正是优点,并购增值分配率需要测算并购双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并购方在实施并购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并购双方的协同效应,避免无效并购。
支付溢价率没有考虑并购增值的大小,当并购双方没有协同效应或不大的情况下,即使支付溢价率不高,也会造成并购方的过度支付,但使用并购增值分配率就不会产生此类问题,因为并购增值分配率同时考虑了并购增值和支付溢价的大小。因此,在企业并购实际操作中,使用并购增值分配率能促使并购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更加关注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以及大小。
托宾值的测算需要评估目标企业的重置价值,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在支付对价的谈判阶段有时很难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托宾值在评价是并购取得还是新建取得企业的互斥方案时具有优势。一般而言,托宾值与并购增值分配率和支付溢价率成正相关关系,没有本质上的联系。
三个指标中,支付溢价率便于并购双方的谈判;并购增值分配率则直接明了地揭示了企业并购的本质,即任何并购实质上都是并购增值创造及其分配问题;托宾值则给出了资本市场和实体资产市场进行套利的取向。
(三)静态评价指标与动态评价指标的比较与运用 静态指标的计算过程比动态评价指标相对简单,但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并购案例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利用静态评价指标评价支付对价合理性难点在于分析目标企业与并购案例的差异因素并进行量化。
动态评价指标计算过程相对复杂,但由于都与价值密切相关,能更好地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尽管动态评价指标存在一些缺陷,如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评价并购支付对价合理性时应尽量发挥动态评价指标的作用,把静态指标作为参考指标;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同时应采用多个评价指标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