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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新旧会计准则转换问题的思考[2]
作者: 张海平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601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转换,财政部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特设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38),该准则虽规范了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的会计政策衔接、过渡方法、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及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

  5、关于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新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在附注中应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对于企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上年度比较信息也需按新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将上年度比较数据按新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中,要求拟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三年又一期的比较财务报表,该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均需按新准则的规定核算并编制比较财务报表。

  二、上市公司执行CAS38存在的主要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问题

  目前,向投资控股型企业转变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及利润主要在控股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将给上市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带来严重影响。如中国联通(股票代码600050),母公司不经营实业,主营业务收入均由各控股子公司合并形成。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母公司需对原权益法下投资的账面值直接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则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包含了控股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如果该子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后进行利润分配,那么母公司是确认投资收益或是冲减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两者对公司的影响大相径庭。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应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由此可见,从旧准则对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法核算转为新准则下的成本法核算,将导致投资控股型母公司净资产发生重大变化。这些主要资产、利润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企业,由于子公司未分红,而母公司原基于子公司投资收益进行大比例分红,将可能导致该企业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另外,追溯调整后净资产发生变动,母公司是按原准则确定的投资成本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投资成本,还是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投资成本,新准则未有明确规定。

  2、股权分置流通权的处理问题

  2005年,财政部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但新准则未对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核算作出规定。2007年,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牵头成立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一)对此作了如下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CAS38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2007年1月1日以后,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处理。但专家组意见仅规定了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核算,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原法人股限售期满流通,其流通权成本是否按比例摊销也没有规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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