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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新旧会计准则转换问题的思考
作者: 张海平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572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转换,财政部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特设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38),该准则虽规范了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的会计政策衔接、过渡方法、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及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

  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转换,财政部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特设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38),该准则虽规范了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的会计政策衔接、过渡方法、会计确认与计量要求及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但上市公司在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过程中依然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2008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笔者拟以对上市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转换过程中的问题的分析,为中央国有企业执行新准则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关注的问题

  1、关于追溯调整及期初资产负债表

  CAS38号第四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企业按照新准则对会计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有可能与按原会计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差距较大。但期初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新起点,企业需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要求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关于中期财务报告

  首次执行中期财务报告是指首份按新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所编制的财务报告。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比较财务报表。CAS38第二十条还规定“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由于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因此,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财务报表除按新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外,提供同期可比报告的,其上年同期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同样,2008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央企,中期财务报告也应重新分类确认。

  3、关于母子公司政策协调问题

  CAS38应用指南规定,母公司执行新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新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将子公司按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

  4、关于追溯调整项目及分类

  根据CAS38号第五至十九条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需要调整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差额、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弃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或有负债、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商誉及其减值、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表外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分拆套期保值以及再保险。上述十五项内容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准则引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引起的项目。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首次执行日应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类似的还有企业年金基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第二类是从表外披露移入表内确认项目。CAS38规定原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首次执行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第三类是新准则首次规范项目。如弃置费用、再保险的核算等。第四类是新准则与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项目。如所得税核算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首次执行日确认暂行性差异,并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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