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税法,2008年资本化的250万元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是,对同一项无形资产不同部分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违背了一致性原则和可理解性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对跨年度研发项目应按照项目开始的时间来选择相应的税法。据此,2008年12月31日的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300×15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万元[2000-(450-50)]。
借:所得税费用 41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45000
注:145000=(6000000+2500000)×25%-1980000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2月31日发现研发失败,其他条件和例1相同。
(1)2007年研发费用发生时、2007年12月31日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及2008年研发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与例1相同。
(2)2008年12月31日确定研发失败时
借:管理费用 85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500000
(3)2008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8年的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300×150%),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2000-(450-850)]。同时,笔者认为由于研发失败,上年确认的198万元递延负债应于本期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402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0000
贷:应交税费_交所得税 6000000
由于研发失败,例2中将“开发支出”项目反映的600万元转入了“管理费用”科目。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会对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而建议增设一个类似于“坏账准备”的备抵账户“研发损失准备”,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相对应,期末分析其失败的可能性并决定实际提取的“研发损失准备”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