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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该向何处去[3]
作者: 刘雅露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543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在我国又称创业投资,20世纪50年代首现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发展中国家盛行。风险投资的正外部性和高风险性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成功的投资项目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率,而失败的损失则全部由风险投资方承担。因此,厌恶风险的投资者会 ...

  2.近期措施

  (1)企业所得税。考虑适当延长“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2年的限制。其原因在于,《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虽然要求用于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额度并不与投资期限挂钩,因而不利于激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为了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次申报所得税抵扣额度,创业投资机构将尽可能选择满2年就可退出的投资项目。对投资周期往往要5年及以上的处于创业早期特别是种子期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积极性就可能不高。而且,从各国税法实践看,我国台湾地区是2年,韩国是5年,英国是3年。

  (2)个人所得税。对风险投资机构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建议对个人投资者暂缓征税。对个人投资者从风险投资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消除个人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尽量给予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相同的税收待遇。由于风险投资机构专业投资人(项目经理)所获得的报酬不均衡,因此应允许专业投资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分摊纳税。

  (3)印花税。目前我国对风险投资机构印花税并没有优惠规定。风险投资机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以合同金额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签订的借款合同,按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建议对风险投资机构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时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也应实行印花税减免优惠。

  3.远期规划

  (1)企业所得税。应准予风险投资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考虑到风险投资业的行业风险,允许风险投资企业年末按照对外风险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投资减值准备,并在计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准予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或进行所得税抵免,但对发生损失的投资可做具体的条件限定。此外,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应实行低税或免税。

  (2)个人所得税。一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综合课征的情况下,采取归集抵免办法,解决股息、红利分配的重复征税。二是对个人投资者实行投资抵免。对个人投资者用于风险投资行业的投资额给予个人所得税投资抵免,即按所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个人投资者实行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或所得税抵免。税前扣除可考虑有一定的限制,允许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所得或资本利得中冲销风险投资损失。四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应实行低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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