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体系的完善,需要根据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风险投资的特点以及国外经验进行总体规划。笔者认为以下的税制改革原则尤其重要:一是要坚持特惠制。就是说税收政策优惠对象一定要明确特定性,不能普惠。如仅对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实行优惠,而非所有业务;仅对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实行优惠,而非其他所得;仅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行为实行投资抵免,而非所有投资行为。二是要注重系统性。就是要对风险投资的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税种进行系统研究,使税收制度相互协调,收到最大的激励效果。风险投资涉及多个纳税主体,包括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等。要注重对不同主体的税收整体规划,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避免过度优惠。税收优惠的方式需要所得环节优惠和投资环节优惠相结合,事前优惠和事后优惠相结合。如既要考虑对投资收入、资本利得的事后所得优惠,也要考虑计提风险准备、投资的税前抵扣和税收抵免、投资损失的税前抵扣和税收抵免等事前优惠方式。三是要保持前瞻性。就是要充分考虑到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趋势,一要避免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给有关市场主体比较稳定的预期;二要避免过激的税收政策变动对风险投资业以及经济发展的剧烈影响。从风险投资行为本身来看,资本利得(股权转让收入等)和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等)都需要享受税收激励,但风险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资本利得而非投资所得,因此,对资本利得的税收激励,比股息、红利等投资所得更为有效,对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激励,比短期资本利得更为有效。一些美国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证明资本利得税对风险投资的供给存在更明显的影响,并建议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应主要集中在资本利得税上。但从我国税制发展以及不同税种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力度来看,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或变动需要慎重,以免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产生过激影响。
此外,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完善还必须适应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一方面,应建立对风险投资中投资环节的事前税收优惠体系。税收政策事后优惠方式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投资者的亏损得到补偿,而事前优惠方式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吸引资金注入。风险投资更强调税收的事前优惠方式的原因在于:第一,风险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而且在尚未有高收益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前的相当长时期里,往往处于亏损或收益较低的状态。第二,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投资结果高度不确定、失败率较高。另一方面,应建立对资本利得尤其是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体系。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普通股的股权投资,其所得分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两种,而风险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取从风险企业退出时的巨额资本利得,而非风险企业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因此,需要建立对资本利得尤其是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体系,具体方式包括:对风险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实行低税或免税。
为更好地体现出税收激励政策的选择性和先后性,笔者建议政府应早日建立如下近期措施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
1.整体规划
(1)主体税种应为所得税。风险投资机构及投资者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按现行税法规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转让企业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时缴纳印花税,但其数额较少,且优惠方式主要是税率减免。因此,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只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2)事前优惠与事后优惠相结合。促进风险投资环节的税收激励既需要事前优惠以吸引投资,也需要事后优惠以保证投资亏损得到补偿。所得税事前优惠方式包括计提风险准备、投资额的税前扣除、投资的所得税抵免以及再投资抵免等;事后优惠包括对投资亏损的税前扣除、投资亏损的所得税抵免以及所得税税率优惠等。
(3)近期措施和远期规划相结合。近期措施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对现有法规不尽合理之处进行修改;二是消除目前不同纳税主体间的税收歧视问题,主要是消除风险投资机构的个人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直接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问题。远期规划则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解决同一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重复纳税,主要是资本利得(如产权转让收入)在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投资者之间的重复纳税问题;二是对不同税种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