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完善
作者: 赖盛中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37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以来,对促进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其中的一些潜在阻碍因素也日益暴露出来,进一步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才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发展的潜在影响因素   (一)部 ...

  《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以来,对促进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其中的一些潜在阻碍因素也日益暴露出来,进一步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才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发展的潜在影响因素

  (一)部分会计处理方法欠妥、脱离企业实际,不利于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采购费用的规定脱离小企业实际。《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买商品的采购费用不作为采购资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采购费用是在采购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采购成本。而且这一规定也会影响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关于债务重组收益的规定不符合小企业的实际。《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对于债务重组所获得的重组收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而将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实践中,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利用这一规定来夸大企业利润水平。而将此对重组收益的规定用于小企业,混淆了资本性收益和经营性收益的界限。一般而言,只有资本性收益才能记入资本公积。而对于经营性收益则应体现在当期利润中。债务重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可能是一项资本性业务,而应看作是一项经营活动收益,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这种让步是债务人已经确认为资产购置性质支出的减少,无论是长期资产的购置支出还是短期资产或者费用支出,都已确认为支出,或即将确认为支出,现在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可以看作是支出的减少,必须冲减支出作为当期的经营性收益,即作为营业外收入

  三是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会计处理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账实不符。在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会计核算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盈亏和毁损,不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是根据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原因直接转入有关会计科目。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盘点盈亏和毁损的会计核算上比《企业会计准则》简单,但这一规定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新的账实不符。如果一家小企业发生资产毁损,但因一时难以确定毁损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按《小企业会计制度》就无法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就无法在账上减少确已损失的资产价值,其结果必然是账实无法核对相符,并由此带来会计报表上资产和利润的虚增。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与所得税法不一致,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而《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5502管理费用”科目的使用所规定的小企业管理费用包括: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中未包括税法允许扣除的开办费摊销、消防、绿化、外事费等费用,无疑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从而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应付税款法加重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在所得税核算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应付税款法,而不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虽然可以简化所得税的核算,但可能会加重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所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将时间性差异看作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时,往往只考虑当期应调增的时间性差异,不考虑当期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从而导致企业多交所得税,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会计处理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业绩,影响小企业的正确决策《小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会计处理后,对不同企业业绩的影响有所不同,并因此造成分期损益的差异。影响企业当期或未来业绩,不利于小企业的正确决策。

  一是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会影响企业业绩。《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可以不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就会因未计提减值而夸大本期业绩。但从长期来看,固定资产仍要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也要按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又会直接导致未来业绩减少。

  二是关于专门借款利息的规定会影响企业业绩。《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金额不与资本支出挂钩。这可能会导致夸大资本化金额,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当期费用。但从长远看将来会多计折旧,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价等。

  三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影响企业分期业绩。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因而当出现出资额小于其在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时,会减少投资期间前面时期的投资收益,但转让投资时,又会因账面投资成本较大而使转让投资的收益减少或者损失增大。

  四是关于预提费用的规定会影响企业本期业绩。《小企业会计制度》“预提费用”科目规定,当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不再摊销,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一规定,会使本期费用上升,利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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