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方面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第17条的规定办理。且问题所述情况均不符合可以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当然,还可能会有其他较为规范的操作方式。但鉴于前期工作已经?形成既定事实,所以上述规范建议只是有限的补救措施,而非完美的操作手段。建议企业就此与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最合理的处理方法,以避免或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还要明确,会计处理只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事项,而非创造或虚拟经?济事实,考虑入账票据、凭证的合规合法性不能以牺牲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为代价。
5.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一揽子对客户提供了策划、包装、广告宣传等,并制作企业介绍和广告小册子,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应该按销售印刷品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合规?
答:问题所述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⑴广告公司提供策划、广告等服务的同时,还自行设计、印刷企业介绍和广告册,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广告业、印刷劳务和销售印刷品三种应税行为;⑵广告公司提供策划、广告等服务,并负责设计企业介绍和广告册,再委托专业印刷企业印刷后交付给企业,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就发生了广告业和销售印刷品两种应税行为;⑶广告公司只是负责策划、设计企业介绍和广告册,然后由企业自行联系印刷企业印刷,那么广告公司就只发生了广告劳务。
上述应税行为中,广告业劳务为营业税应税行为,印刷和销售印刷品(实质上与销售一般货物无异)都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各税税基不同,且要看合同具体约定情况。因此,广告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如何约定就很重要。⑴如果协?议中对各项劳务和印刷的宣传资料分别计价,那么应该分别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当然,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按混合销售征税。⑵如果协?议中没有分别计价,那么应该统一按混合销售对待。⑶至于应混合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要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所以,建议你单位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6.问:石油开采企业的管道运输费是应该进销售费用还是进制造费用摊入每桶油成本,管道内原?油期末作为存货吗?
答:我们认为应该视企业运营方式和流程来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
⑴如果进入输油管道的是已经?完成本企业全部生产加工工艺过程的产成品,进入运输管道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销售过程,到达输油管道终点就实现了销售,那么管道运输费用具有销售费用的性质。如果管道运输只是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的中间环节,而输油管道终点尚未实现销售,还要罐装或者分装,或者还要进一步加工,那么管输过程还属于销售前的加工制造环节之一,则管输费用作为制造费用摊入产品成本比较合理。
⑵如果运输管道终点即实现销售,则管内油应视为产成品存货。如果管道运输完毕后还要罐装或分装才能销售,那么管内油应视为在产品或半成品。
7.问:A、B公司均为大型施工企业,B公司早先与S水泥制造企业签订了一项长期购销协?议,每年可以较低价格购入一定数量的水泥,但因市场战略的转变,B公司水泥用量下降,故A公司希望将B公司的剩余低价采购指标转给自己,但S公司表示,因为公司的管理政策,发票只能开给B,否则只能按现行价格开票。对此,A公司有没有相对妥善的处理办法?
答:最妥当的做法是能让S公司直接按优惠价格开票给A公司,确实无法做到的情况下有两个权宜之计可资参考。
⑴按折让或者折扣销售处理,即虽然占用B公司的购货指标,但销货发票开给A公司,而差价部分按销售折扣处理,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和折扣或者单独取得索取销售折扣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⑵按B公司转售水泥对待,并由B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发票。但这种情况下B公司要承担相应的增值税等流转税,所以前提是所享受的优惠差价高于转售环节的流转税额。
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采用,那么A公司应谨慎考虑如何操作,或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如果A公司直接以S企业开具给B的发票入账,A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而B公司还可能因未确认转售业务收入而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