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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2]
作者: 唐爱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数:614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1.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营设备租赁业务,现欲收购部分个人的旧设备,用于对外出租,对方不能提供发票,请问财务应该凭什么列账,相关的税务问题如何解决?   答:实践中,因为销售企业本身可能并不具备旧货经?营资格,所以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可由交易市场开具交易 ...

  3.问: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除经?营收入外还从被投资企业取得一笔税后投资收益,请问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⑴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⑶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该办法中没有明确“应税收入额”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⑴不征税收入是指: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核定征收率的企业的应税收入额中应不包含符合规定的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4.问:A、B企业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需要,B以1 000万元的价格购入了A持有的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B在所购入土地上进行开发,但所有立项等审批手续都是以A的名义进行,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基本是B直接跟施工方结算,但是有一少部分施工单位将发票开给A,A再将发票转给B。所开发完成的房子也以A的名义销售,由A开发票给业主,所收取的款项由A转给B。那么A、B各自应如何纳税?

  答: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

  但上述规定只解决了转让土地环节的纳税问题,后续问题仍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包括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也会面临很多难点。具体而言,既然各种手续都是以A的名义展开,则理论上A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的纳税义务人。B购买的土地并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未完成,那么B所支付的土地款和后续开发资金具有与A联合开发的性质。但前期经?济事项已经?发生,双方所能做的就只能是考虑完善合作方式,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等具体形式。以下意见供参考:

  如果规范为联合开发房地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①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②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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