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清缴前的,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清缴后的,调整报告年度次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第一种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现实义务。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25%。2007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2008年4月15日,实际公布日为2008年4月20日;2007年所得税会算清缴的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甲企业因违约,于2007年12月被丙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可靠估计。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2008年4月1日,经法院判决甲企业应赔偿100万元,甲、丙双方均服从判决,甲企业已向丙企业支付赔款100万元。
2009年2月1日,支付赔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00
第二种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调整其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