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保障。权责发生制改革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做保障。任何一项改革的成功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保障不单单是事业单位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设也非常必要。
(二)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策略
事业单位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转向权责发生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便时机和条件成熟,也需精心设计策略步骤。
(1)实行分类改革,试点推行的改革步骤。在引人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分类改革的做法,分别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在审慎试点的基础之上稳步推进,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转为企业,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那么这类事业单位直接采用权责发生核算基础就可以;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转为行政机构或进行其他调整;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其他单位分拆整合,对于这类事业单位可以参照行政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在由收付实现制转向权责发生制时,可以采取分步到位的方式,逐步向较高程度的权责发生制过渡。对于一些确认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计量成本过高,或对政府管理与政策的影响不大的资产和负债,根据成本与效益原则,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为降低会计信息的成本,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2)应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其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占用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针对这种情况,对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将现行计提修购基金改为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科目,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建议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资产的新旧程度。
(3)对于实施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出现的新业务,应当引入权责发生制。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受招投标或项目验收影响,有些采购业务在当年不能完成需跨年度继续进行,为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信息,应按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凡属本会计年度应负担的采购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给供应方,都作为本年度支出处理;凡不应本年度负担的采购费用。即使款项已支付给供应商,也不应作为本年度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