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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读[4]
作者: 待查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693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新税法的有关 ...

  八、相关配套政策

  1、对部分税收优惠实行目录管理。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发改委、科技部、安监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关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根据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鉴于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十分复杂,国际上也没有十分妥善的解决办法,财政部和税总研究后,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办法,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尽可能地解决好新税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3、关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发文明确,对老企业以及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老企业,按原税法和细则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优惠:一是对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二是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是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即“5+1”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支持和鼓励“5+1”地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争创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新优势。

  三是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4、关于税收政策清理和新旧税法适用性问题。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收入、扣除等政策,除按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对部分税收优惠给予过渡优惠政策的以外,其他的需要进一步清理。对此,初步考虑采用四种方式处理:一是在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有替代政策的,一律取消相关政策。二是保留,对少量执行有效的优惠政策予以保留。三是对部分跨2008年度的优惠政策,拟政策取消,未执行到期的允许执行至期满。四是取消,即对违反WTO规则和未规定执行期限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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