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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解读
作者: 待查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66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新税法的有关 ...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步施行。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具体来说,一是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一些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写入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二是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三是借鉴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体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前瞻性。四是努力使税法和实施条例完备具体、内容规范、严谨简洁、便于执行,体现政策的可操作性。

  一、关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新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收入纳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同时,为避免重复缴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各种形式的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三、关于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资、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考虑到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因此实施条例维持了上述三项费用的原扣除比例不变。但考虑到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的需要,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而有不同的比例限制,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范围和条件。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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