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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租赁的税收筹划[2]
作者: 刘建波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6 点击数:38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同时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进一步加强个 ...

  三、正确计算各项扣除税费,有效节省个人所得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明确如下: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为人们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案例三:张大爷准备在下月初把地处市区的一套老房子出租,租期为12个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张大爷的房屋出租收入减去应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同时,他还有意向将该房子进行装修。经维修队的技术员测算,房屋维修费要101000元。如果现在装修,只需一个星期的时间就可维修好,不会影响房屋出租。张大爷到底什么时候装修更划算呢?

  方案一:房屋出租期满后维修

  税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张大爷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000元(101000×10%),即在12个月的房屋租赁期内,张大爷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21000元(11000×12)。

  方案二:对房屋马上进行维修

  假定维修费用为101000元,依照上述规定,房屋租赁期的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1200元(101000-800),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20元(91200×10%),在房屋租赁期的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累计可扣除房屋维修费91600元(800×12),剩余房屋维修费400元(101000-91600),可在以后的房屋租金中扣除。张大爷在出租房屋12个月的时间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111040(920×12)。

  该房产1年租期满后,采用方案二可以节税960元(121000-111040)。如果今后仍对外出租,该房产维修费可以在以后扣除。当然,纳税人在支付维修费时,一定要向维修队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维修发票,并及时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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