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安排对江苏阳光的影响及启示[2]
作者: 黎来芳 薄立维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19 点击数:89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1994年2月18日,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等五家法人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阳光)。 2002年5月21日,江苏阳光实现民营化,之后,江苏阳光的控制权安排影响了其融资行为,进而影响其利益输送行为,最终对其业绩产生了影响。本文立足分析江苏阳光民 ...

  二、江苏阳光的融资变化

  由表3可见,2002年民营化之后江苏阳光便开始大幅举债,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短期借款负债总额总体上都呈大幅上升趋势。2001年江苏阳光的短期借款为零,2006年上升到10亿多元。2001年江苏阳光的负债总额只有8 000多万元,2006年上升到15亿多元。江苏阳光不仅利用短期借款方式筹集大量资金,还通过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资。2002年4月18日,江苏阳光向社会公开发行8.3亿元可转债,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际募集资金8.08亿元。2005年8月,江苏阳光又申请发行8亿多元的短期融资券。

  

  三、江苏阳光的利益输送

  1、资金占用。资金占用一直是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重要手段,而其他应收款是反映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要指标。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从2002年民营化开始,江苏阳光的其他应收款总体上呈大幅上升趋势,并且与短期借款和负债总额的变化趋势十分相似。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江苏阳光民营化后融资规模的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为了满足控制人资金占用的需要。

  2、关联交易。由表4中关联交易占同类业务的比重上看,涉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比重都在90%以上,最高达到了100%,而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额所占比重最高也只有12%左右。由此可见,江苏阳光的采购业务大量依赖关联企业,而销售业务主要面向市场。这种业务结构为江苏阳光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提供了便利。而这些关联企业都与控股股东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中传毛纺就是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关联交易很可能是江苏阳光向其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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