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机关备案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境内机构的备案申报后,应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其《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所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内机构银行支付。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2份《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另外境内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向银行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
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税收征管
(一)备案启用时限。受理备案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自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之日起3日内,将留存的《备案表》1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取回《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原件及合同复印件,以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征收。
(二)税收征管时限。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外支付附表,与其提供的《备案表》信息进行比对。
如果境内机构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免)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内机构人员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
(三)备案档案管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为境内机构建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税收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境内机构的对外支付档案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并入境内机构的纳税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