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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征管新规解读
作者: 王文清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13 点击数:42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 ...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省(市)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

  一、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服务贸易是对境内机构在境外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经营服务交易行为的统称。从1999年开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的办理首先要到当地国、地税取得税务凭证(包括完税凭证、不予征税凭证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然后到相关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但企业取得上述税务凭证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 且需在银行与税务机关间多次往返取证。另外,由于税务凭证种类繁多,银行往往难以判断企业应提交的税务凭证。为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进程,《新规定》明确了凡办理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只需到地方国税机关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税务机关根据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内容,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章后退还。境内机构凭《备案表》及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

  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管理,其意义在于:一是加快我国与国际税收征管体制的接轨。《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使国内税收制度趋于国际税收制度一体化,提高了境内机构在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能力。二是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进度。《新规定》使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更加简便快捷,从而提高了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的效率,方便了境内机构的对外贸易经营,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新规定》缩短了业务处理的时限,减少了繁琐手续,实现了当日付汇的可能,为搭建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的税收法规体系创造了条件。

  二、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一)税务备案对象。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外支付的,需要办理税务备案,但个人对外支付不适用此规定。另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仅限于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付汇。除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实行税务备案制外,其他对外支付如股息、利息、租金等项目仍然按照老政策执行,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备案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税务备案的受理

  (一)备案与税收管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的省(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具体执行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办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备案表》,并将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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