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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实质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3]
作者: 杨焕云   商业时代 发布时间:2009-10-13 点击数:559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 ...

  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代销商品的成本: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确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有人对将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若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就可以创造视同销售业务,制造账面利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种会计操纵手段。笔者认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人分析业务的实质,而不能单纯为了避免一些特殊的行为而违背会计处理的原则。事实上,治理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操纵的根本途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规,提高对其的惩罚力度和会计操纵成本。试图通过不把相关业务确认为收入的方式来避免会计操纵行为,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左桂云,张泽南,张瑞芳.关于自产商品“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

  【3】江金锁,顾中国.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理性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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