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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实质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2]
作者: 杨焕云   商业时代 发布时间:2009-10-13 点击数:559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反映出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但其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股东或投资者。其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现为间接的形式。如果企业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不是财产股利利润而是以货币形式分配,那么其金额应该是将此部分货物出售的公允价值和其相应的增值税额。现在以财产的形式分发股利或利润也就会使企业的其他资产少流出企业,间接的相当于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种流入的表现就是企业债务的减少,因此应该确认收入。

  (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支付职工非货币性薪酬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也就是以非货币的形式支付职工薪酬。职工虽然说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但是通过薪酬的方式向其转移的资产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都在转移后变成了职工的私有财产,企业不再具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所以从实质上来讲这种转移也是一种资产的对外转移。和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一样,它会使企业的其他资产少流出企业,间接的相当于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种流人的表现同样是企业债务的减少,因此应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对于以上六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要根据其公允价值来做以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还要结转其相应的成本,即编制以下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库存商品等。

  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在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由于货物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其相关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其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无偿赠送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是实质上的销售行为,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其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受托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

  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代销行为,代销方提供的其实就是一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就是劳务费用,虽然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但是这种流入和实质上的销售是有区别的。实质上的销售是将销售收入和相应的销售成本配比的,而这种行为是所取得收入不是销售所得,而是劳务行为的一种报酬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和委托方进行结算的款项是全部的销售收入,因此在销售代销商品完成时,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而是将相应款项作为对委托方的负债。至于手续费收入从其中扣除只是为了避免来回转账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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