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96万元=104万元
3. 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6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104万元×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一)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 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 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二)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 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 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三)甲、乙企业在各自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且双方捐赠的数额合计为200万元,也不会增加集团的税务负担,道理同上。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6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