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建议
1、加强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功能,以及内部审计委员会在防范虚假信息披露中的内部监控作用。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主体,应自觉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未按规定披露的上市公司,应限期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并要求其在信息披露的每个环节上“留痕”,以便分清责任,避免互相推诿,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2、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加强对高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动态的高管考核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高管的股权激励信息,使股权激励计划更加合理、合规。同时,应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成功经验,建立股权激励非法所得返还机制,对公司高管通过虚假信息披露而取得的股权激励或收益以及与之有关的业绩奖励,应在其作假或舞弊行为发生的1年内返还给上市公司,或由监管部门收缴,以抑制管理层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效能。一方面应在中介机构中引入分类评级制度,鼓励中介机构通过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提高执业质量,增强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应加强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对与上市公司串通出具不当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市场禁入、吊销执业资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制裁措施,切实防范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
4、加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二级市场的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发现股价异常波动的,在进行强制性停牌的同时,要对其高管、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对上市公司配合控股股东披露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的行为应予严惩。二是加大对选择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将监管的重点从注重对上市公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审核,扩大到对文字信息的选择性、倾向性以及印象管理的监管,促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公正、公平。三是将关联关系的概念进一步扩大到控股股东能够施加重要影响的所有主体,查清交易双方的真实关系,避免控股股东利用“壳公司”或其他隐性手段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四是强化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信息披露及诚信义务的持续监管,将披露虚假信息或诚信记录差的人员纳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要限制其任职资格。五是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力度,对配合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的机构投资者,应从严惩处,以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