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法:笔者认为,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算”科目余额,那么其差额数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在“应收账款”项目下更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2.上述情况确认的“预收账款”不符合预收账款的确认规则。按照预收账款的定义,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确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所以,预收账款应该是实际收取的价款与已确认收入的差额,而“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是与业主结算款和已确认收入的差额。在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收取价款与业主结算价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宜等同。在工程建造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工程企业确认的收入比业主结算价款少的情况,即使业主预拨工程款也不是通过这种形式。那么,如果发生业主结算价款比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额大的情况,会计上应该如何核算呢?
解决方法:笔者建议,可将业主结算价款大于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核算,这样更清晰萌了,也更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3.将两种情况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同是两者之差,只是孰大孰小,却使用了“存货”和“预收账款”两个不对应的科目。一般来讲,存货对应的是成本类科目,而预收账款对应的是应收账款科目。
解决方法:笔者将其定为“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可以成为一组对应的科目。那么,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知道。现在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存货5600万元”不符合存货的定义,而应为“应收账款5600万元”。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
目前的施工合同一般是固定造价合同,工程项目清单列明的部分一般都可以认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只是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索赔的部分才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以区分合同成本能否收回两种情况作了处理。但是,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面临以下障碍:
1.完工百分比和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很可能成为工程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完工百分比即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从道理上讲,这样确认的收入应该是公允合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尽合理。因为不同的人员对完工百分比可能做出不同的职业判断。再者按照工程建造过程中,即使已完工工程也需要业主或监理部门的检验认可,其中经常涉及工程量的调增或调减。因此,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本能否收回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一项施工合同的成本到底能否收回,施工企业可以对其中任何一种判断做出充分的解释。其中牵涉到该合同的毛利涉及的会计科目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而这一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存货。因此,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很可能成为工程企业“盈余管理”的有效工具,具有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2.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同时存在于一个施工合同中,两者发生的合同成本很难准确辨别。对于某项施工合同,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导致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合同成本在账目中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难度。
3.如果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超过与业主的结算价款,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同时增加“存货”和“未分配利润”期末数,这样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在目前的工程建造合同中,与业主的结算价款实际上就是业主对工程企业已完工工程的验收计价。没有业主确认,工程企业自行计算的工程合同收入有时不会得到业主的认可,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工程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如果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采用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业主对工程企业已完工工程的验收计价已确认部分计算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报告期应先行结转成本。在业主给予结算时按会计差错调整各期损益。
(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宜作为“存货跌价准备”的二级科目
建造合同规定: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预计损失。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理由是:存货跌价准备是针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而言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工程施工合同的预计损失未必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之中。同时。已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做,势必造成对存货项目重复计提减值准备。
解决方法:将合同预计损失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比较恰当,或在预计负债中反映比较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总之,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建造过程中要实行全过程的成本的控制及存货核算,存货管理作为工程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工程产品的固有特点,在组织日常生产经营时有着特殊的操作方法,在实务中应该根据业务实际,结合会计准则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