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1.法律层级及法律效力低下的问题。就会计法律制度的层级和效力而言,会计法律最高,会计法规次之,会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则处于最低层级。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由会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其法律层级和效力都较低,目前仅对境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具有普遍约束力,除此以外的大多数企业仍部分或完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全面实施及实施效果。因此,适时提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法律层级进而提高其法律效力就显得非常必要。
2.会计语言的法律化问题。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会计专业语言与法律专业语言相互融合的特征,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法律语言的使用上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使用的法律语言不一致。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规定的部分法律术语,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未直接引用,而是又作了不一致的解释或完全不同的解释。比如融资租赁,《合同法》规定为,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2)对同一法律语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前后解释不一致,比如对于控制,具体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为,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而具体会计准则第2号和第36号将其规定为,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会计专业语言与法律专业语言不一致产生了不良后果。一是同一法律术语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有不同的解释,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二是同一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术语前后解释不一致,导致法律规范本身前后矛盾;三是低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与较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导致低层级法律规范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是在对同一会计事项或法律事件的处理上,不同主体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因而在立法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者应重视会计语言的法律化问题,避免不必要差异的产生。
3.会计规范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是规范和指引人们现时行为的准则,人们不可能明了将来的法律规范允许哪些行为、禁止哪些行为,也谈不上按尚未制定的法律规范去行动。因此一般来讲,法律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立法者鉴于维护某种利益的目的,往往也针对具体情况在法律中作出有溯及力或有一定溯及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