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负债权益比率居高不下,向银行借款已成为其主要融资方式,而我国的几个主要商业银行均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关注的焦点。
由于长期借款期限长、风险高。金额大,我国银行也通常对借款提出一些旨在保障贷款安全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归纳起来共有三类:即一般性保障条款、例行性保护条款和特殊性保护条款。和国外债务契约一样,三类条款的绝大部分都应用到会计数据。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大都应用到会计数据,如净资产额限制、累计债券总额限制、最近3年平均分配利润限制、债券利率限制等等。
假设2:我国上市公司负债权益比率愈高,管理人员愈可能设法多转回已提取的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在以会计盈利为基础的管理报酬计划中,会计数据并不是用来衡量经营业绩,而是作为衡量报酬的参数。这些参数经过精心制定,使得多数年份都有红利可分,并且红利最高额往往与报告盈利成正比。这就导出了所谓”分红计划假设”:若其他条件不变,实施分红计划的企业,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提前确认盈利。对于非流动资产减值的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来说,就是实施分红计划的企业,管理人员更可能设法多转回已提取的减值损失。
一般认为,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形式单一,一般是固定工资加奖金,很少使用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报酬形式,而且多数管理者有着与会计盈余数据并无直接联系的隐性收入,如行政级别、公款消费等,因此管理者通过调整盈余以影响自己报酬的动机受到限制。
2005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这一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专门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加以规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述文件精神,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因此,股权激励计划从性质上和对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制定的影响上,类似于分红计划假设中的分红计划。
假设3: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人员,更有可能设法转回已提取的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居高不下的负债权益比率是进行盈余管理的首要原因。负债始终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而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中的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做大利润成为会计人员最大限度地粉饰会计报表的最方便、最隐蔽的手段。
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盈余管理问题和规避政府监管问题,还应着眼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人手,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和税法体系。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必须对同一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经济成果的确认、计量加以规范,但其目的有所不同。会计准则要使财务报告能够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必须满足税收征管目的,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征税。因此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但在绝大部分项目的处理上基本一致。只要弄清两者的区别并加以调整,就可以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统一起来,通过一套规则达到两个不同的目的。
既然我们已经先于税法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准则体系,就可以参照会计准则对税法加以改进。就资产减值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应参照会计准则,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减值准备。至于各个企业的各项资产能够扣除多少,不能仅依靠会计人员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以及审计人员的审计,而应纳入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范围之内,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审核。这样,在企业所得税法参照会计准则修订完善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就可以不按会计准则,而按企业所得税法编制。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服务于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的少数股东、银行和税务部门,编制一套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的报表,就可以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两个不同规范的目的。为此,还应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关系,使中小型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提供财务报告时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取消会计准则对中小型企业的强制约束力,使中小型企业有自主选择编制财务报告依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