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资产的主要特征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在会计上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应予以扣除。否则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也将导致企业所得税负的不合理增加。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同时,按照公平税负和合理税负的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资产减值予以扣除。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四项非流动资产,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不仅与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不相同,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差距很大。事实上,自1992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来,可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但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却一直摇摆不定。这主要是因为资产减值特别是非流动资产减值及转回的确认和计量需要较多的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为会计人员在连续多个会计年度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具体来说,在计提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度,可使会计利润大幅度减少,以后通过少计提折旧摊销等逐步释放,增加这些年度的会计利润。到转回的年度,可使会计利润大幅度增加。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会计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已非常一致,但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扣除上仍未见有任何松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这主要是因为,税法强调,在企业税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适当地高估企业税负,以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分红计划假设、负债权益比率假设和规模假设就屡经检验。但是,在我国,不论是单一会计政策还是会计政策组合的制定,均未见对上述三大假设经验检验的研究报告,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而三大假设中的前提要经过很长的市场过程才会逐步具备。
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资产减值的扣除问题都将是所得税理论与实务的一个焦点,盈余管理也将是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监管的重点。而非流动资产减值及转回是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之间的一个最大的暂时性差异,其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也为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不予以扣除”提供了最好的理由。三大假设解释了企业盈余管理的规避所得税和政府监管动机与契约动机及其表现特征,一旦得到经验检验的证实,就可为按企业规模分类扣除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提供依据,就可为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会计监管主体找准监管对象、改进相关会计准则、提高会计监管效率提供依据。
二、研究假设
由政治活动的经济理论导出的企业规避所得税和政府监管动机的规模假设是:在其他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愈大,其管理人员就愈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盈利递延到下期的会计程序。对非流动资产减值的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来说,就是规模越大的企业,管理人员更可能多计提减值损失,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规模愈大,愈可能多计提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在一些债务契约的条款中运用会计数据,主要是为了阻碍导致企业价值减少的投资及融资决策。基于会计数据的债务契约,将促使企业管理层选择和制定能减少违约的会计政策,或变更可能导致违约的会计政策,并不再遵循稳健性原则。有债务契约的企业比没有的更可能采用增大盈利和资产的会计政策。这就导出了所谓“负债权益比率假设”: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负债权益比率愈高,管理人员就愈可能选择能提前确认盈利的会计程序。对于非流动资产减值的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来说,就是负债权益比率愈高的企业,管理人员愈可能设法多转回已提取的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