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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股权投资收益确认浅探[2]
作者: 石岩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9-15 点击数:39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作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相关核算进行了一系列的清晰界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 ...

  假定A公司当年除投资收益外净利润为-120万元,那么采用第一种方法确定的税后净利润为60万元,采用第二种方法确认的税后净利润为-9万元,一正一负,差别明显。法律规定:公司申请上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其中条件之一)。假定A公司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盈利,2007年申请上市,若按照第一种确认标准,则A公司符合规定;若按照第二种确认标准,则A公司不符合规定。投资公司是否能够合理取得被投资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外界(包括审计部门和证券公司)很难得知,从准则上来看,A公司采用哪一种方法都是合理的。A公司为了能够上市,自然会选择第一种处理方法,即使A公司能够获知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A公司这样选择性地执行会计准则审计部门和证券公司都无从获知,外界从规定上来看A公司完全符合会计准则,这样A公司就可以从政策的角度上从不可以上市变为可以上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准则当中的该条规定弹性太大,给投资公司留有了调整利润的余地,若将该条规定采用到非上市公司当中的话,必然会造成证券市场监管的混乱,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该项规定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自其符合联营企业的定义之日起,按照权益法予以核算。在购买一项投资时,对于购买成本与投资者占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论是正数或负数),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对于购买日以后投资者占损益中的份额应作适当调整。即强行规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确认,必须采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进行调整,以减少准则的弹性,不给企业调整利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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