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作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相关核算进行了一系列的清晰界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制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并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但是在投资企业无法获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公允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为基础计算投资收益。
投资公司这两种不同的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必然会导致投资收益产生差异,差异的大小取决于被投资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若被投资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不同的处理方法就会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可以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操纵会计利润。
[例]A公司2007年1月10日购入B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参与B公司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除表1中项目外,B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假定B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在A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A公司与B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
若A公司认为无法合理获知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可以按照B公司当年的账面利润计算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600×30%=180(万元)
若A公司认为可以合理获知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计算如下(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700-500)×80%=16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1600÷16-1200÷20=4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推销=800÷8-700÷10=3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600-160-40-30=37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的份额=370×30%=1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