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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及其会计处理浅析
发布时间:2009-09-15 点击数:673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增值税转型相关基础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的背景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 ...

  一、增值税转型相关基础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的背景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二)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已经出现投资萎缩、消费不足、出口减少的经济现状,国务院适时推出全面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有效缓解金融危机对经济实体的冲击,对于拉动投资、消费、进出口均有刺激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在宏观经济下行之际也为增值税平稳转型创造了良好的契机,避免了在经济过热时又加剧投资和消费。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此次改革将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堵塞因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三、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增值税转型将会给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带较大变化。总体来说,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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