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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角度的增值税转型效应分析
作者: 周瑞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9-07 点击数:41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关键时期。增值税转型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笔者在介绍我国增值税演变过程的基础上,着重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我国增值税的演变与转型   我国1982年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于 ...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关键时期。增值税转型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笔者在介绍我国增值税演变过程的基础上,着重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我国增值税的演变与转型

  我国1982年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于1983年1月1日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进行了大规模的分税制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

  分税制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的机制,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没有一步到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第一,稳定财政收入。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的税额,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第二,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而且极不平衡,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占的比重较大,为了兼顾这些企业,同时为了扩大社会就业量,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较为适宜。第三,当时我国宏观经济态势是投资过热,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可以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起到了政策导向作用。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10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率先在东北地区启动,通过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降低了部分重要行业的税收负担。实行试点的当年,东北三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

  2007年1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12 000多户企业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到年底共计为这些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推动了中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利于自主创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二、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降低固定资产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23%,这一税率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因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即厂商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从而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利润。对于同一个企业,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则大于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生产单位开票就要交税,甚至发货就要交税。也就是说,生产单位货款并未收到就先垫交了税款。并且,货款总有一部分永远不能收回(呆坏账、储运损、陈旧报废等)。因此,增值税转型之后,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变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止于机器设备的计量方法、增值税缴纳方法与折旧政策等方面,由于增值税与所得税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将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因此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资产日后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到各期的成本、经营成果以及所得税的核算与缴纳,增值税抵扣额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以及资金的时间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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