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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确定造价中出现新问题及对策[2]
作者: 陈雪林   审计署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40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江苏省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计价,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近年来,我们在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项目进行的审计中 ...

  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招标项目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经验、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正确计算项目的标底价,要求编制人员具备技术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定期对其业务知识进行考核与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对编制质量低劣者,应按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必须严肃、认真,并做好相关的考核、考查记录,对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取消其资质。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组成,其中材料费占了70%左右。材料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材料价格的信息管理,建立《主要材料价格》备案制度,对工程所需材料进行货源市场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供货商信息,密切注意市场行情。根据建设方对所用材料的品牌、质量等级、规格的要求,做好询价调研,合理核定其材料价格。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完善合同条款约定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政府相关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现有的合同条款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不够严格。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充分的预见,制订出一套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补充条款,尤其对工程造价的条款应细致、明确,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如某项目合同中相关补充条款: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04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此条款突出了该部分清单项目结算造价的严密性,防止结算时双方对计价组价、让利幅度等问题相互扯皮,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

  3、严格把好现场签证的审核关

  现场签证的不实造成了工程造价的失真,因此必须加强对现场签证问题的审核。而要做好施工现场签证应把握好下列环节:(1)在工程合同签约时,合同条款中要注明发包方、监理方派现场履约合同的代表,并明确代表人的职责范围。(2)工程签证单要编号,要注明日期,要有变更的内容,要有计量,必要时要附图例。(3)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双方应及时办理签证,杜绝事后补办签证。(4)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暂定特殊材料、装饰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的签证,双方要确认外购材料的厂家、品牌、质量等级、规格及材料价格。(5)发包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工程签证时要学习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凝和合同条款,正确办理签证。(6)应加强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思想教育、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廉洁奉公,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好各项签证。

  目前要治理好施工现场签证比较乱的状况,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签证权限与变更签证手续管理,明确工程、预算等各个部门和人员的权限与职责,强化现场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思想教育,杜绝错签、多签、重复签的现象,其次要把好竣工结算中签证审核的最后一道关,把施工现场签证作为审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事实为基础,以当前有关的法规为依据,严格把关,纠正错签、多签、重复签的不合理状况。

  三、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已推行了快5年,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大多纳入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过程中,应努力做好与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现场签证管理等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形成过程中的监督。促进影响工程造价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为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为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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