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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运用[2]
作者: 刘惠薇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0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笔者供职的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企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业外还有数十家为主业配套服务的部门,这些部门有些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有些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06年,集团公司对下属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子分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分别对承担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和公路运输 ...

  ①方案A:将子公司注销,转变为分公司。

  先来看运输公司与铁运公司。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相关增值税法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运输公司当年从集团公司取得运费收入3 000万元,盈利200万元,作为子公司,其需缴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均不考虑附征税),需缴纳所得税200×33%=66(万元),而集团公司依据其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 000×7%=210(万元)。如果将运输公司注销转变为分公司,其运费将以内部转账而非收入的形式出现且不开具运费普通发票,原来要缴纳的90万元营业税现不用缴纳了,集团公司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了,同时,经财务部门重新计算,集团公司当年较上年新增所得税仍可抵扣其国产设备投资,即转变为分公司也不影响集团公司的所得税抵扣,因此对于整个集团公司而言,要多交54万元(210-66-90)的税款。

  再来看自动化公司与信息公司。由于自动化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性质的特殊性,其相关业务需获得相应的资质,在取得该资质后,可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当自动化公司作为子公司时,免征营业税300×5%=1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30×15%=4.5(万元)。而若将其法人资格注销转变为分公司,则集团公司必须作为主体重新办理相关资质,办理资质要求其符合办理条件的业务收入总额必须占主营收入的70%以上。而作为一个大型企业集团,300万元的四技收入占集团公司主营收入的比例远达不到70%的要求,因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经财务部门计算,即使再新增4.5万元的所得税,集团公司当年较上年新增所得税还仍在抵扣范围内。所以,集团公司最终要多缴营业税15万元。

  A方案会造成集团公司多缴纳税款54+15=69(万元)。

  ②方案B:保持子公司法人资格,将现有的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的一部分。

  仍先来看运输公司与铁运公司。铁运公司当年取得收入1 000万,盈利为120万元,当其为集团的分公司时,其收入以内部转账形式出现,不涉及营业税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如果其转变为运输公司的一部分,则运输公司当年需要多缴纳营业税1 000×3%=30(万元),与之对应的,集团公司按其取得的运费发票可多抵扣进项税额为1 000×7%=70(万元);运输公司当年需要多缴纳所得税120×33%=39.6(万元)。从整个集团角度来说,比以前多节约税款0.4万元(30-70+39.6)。

  信息公司与铁运公司虽然都有从集团所属子公司和集团以外取得的业务收入,但其盈利能力不高的性质决定了其作为分公司时,对集团整体税负不造成大的影响。但当其作为子公司的一部分时,高收入低利润则成为劣势,多缴税金成为必然。信息公司当年取得收入800万元,从集团内所属分公司取得净收入20万元,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外部取得净收入10万元。当其转变为自动化公司的一部分时,由于信息公司的营业收入远远高于自动化公司,其作为自动化公司的一部分会造成自动化公司获得相关资质的业务收入占比下降,从而造成其四技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时,自动化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 100万元,需缴纳营业税1 100×5%=55(万元);净收入为6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0×15%=9(万元),整个集团多缴纳税款55+9=64(万元)。

  通过分析,B方案会造成集团公司多上缴税款64-0.4=63.6(万元)。

  以上两种方案税负有高有低,但却都比以前有所增加。同时,两种方案都会给自动化公司的正常运转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考虑第三种方案。

  ③方案C:保持目前的组织形式,只在行政管理上进行合并。

  无论在会计核算还是税务管理上,这种方案都是可行的。与前两种方案相比,四家公司的税负均保持以前的水平,没有增加;困扰自动化公司的资质问题也不复存在。经研究后,集团公司最终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所在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与经营管理者都认识到: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只有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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