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供职的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企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业外还有数十家为主业配套服务的部门,这些部门有些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有些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06年,集团公司对下属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子分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分别对承担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和公路运输业务的两家公司(以下简称铁运公司和运输公司)以及承担集团自动化业务和电信业务的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和信息公司)进行合并。运输公司和自动化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子公司,其中自动化公司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铁运公司和信息公司则是集团所属分公司,其营业税及所得税均由集团统一缴纳。整合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是要注销子公司将其转变为分公司,还是将分公司以集团投资的形式转变为子公司的一部分,或是仍然保持目前的组织形式,仅限于行政管理上的合并?财务部门认为应该从税务的角度考虑并解决问题。
首先,来了解一下四家企业当时的业务范围、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流程与税务处理方式。运输公司承担整个集团公司的公路运输业务,包括原材料进厂、厂内倒运、产品出厂等产供销全环节业务,由于是子公司,其所有的业务均开具正规统一的运费发票,独立核算收入、成本、利润,独立上缴各项税金。铁运公司承担整个集团公司的铁路运输业务,其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对这部分收入只做成本结转下道工序,不做收入、利润核算;其余还有少量收入来源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以外,对这部分收入由集团公司开具发票,统一核算收入、利润,统一纳税;自动化公司承担集团所属子分公司网络平台建设、软件开发设计、工业自动控制等业务,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分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同运输公司一致;信息公司承担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及居民电信通讯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同铁运公司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其业务收入较高,但利润水平不高。
其次,全面了解四家公司分别涉及的税种(见表1)。
表1 | |
单位名称 | 涉及税种 |
运输公司 |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
铁运公司 |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
自动化公司 |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
信息公司 |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铁运公司与运输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均为3%;自动化公司与信息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自动化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运输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由于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集团公司与自动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同时,由于集团公司近年来为提高产能、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较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集团公司当年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手续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完毕,且预计当年较上年新增所得税均可抵扣。
第三,综合以上情况,制定不同方案,分析比较利弊。
根据这四家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殊性及内部相关政策,假设其收入、利润情况如表2。
表2 单位:万元 | |||
单位名称 | 收入 | 利润 | 净收入 |
运输公司 | 3 000 | 200 | -- |
铁运公司 | 1 000 | 120 | -- |
自动化公司 | 300 | -- | 30 |
信息公司 | 800 | --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