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指引》规定,销售收入应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由此可见,销售收入不含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很可能把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均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把技术转让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造成企业销售收入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影响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的计算。
所以,笔者认为应直接把销售收入界定为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或者直接把销售收入界定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直接界定为营业收入)。如此,理论和实务实现了统一,既便于企业理解,也便于专家鉴定。
5.研发费用界定问题
按照《指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内部研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照《办法》规定,企业过去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那么,对于企业发生的内部研发费用,如果设计是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的,而且有明确的设计合同,该项费用应属于内部研发费用还是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笔者认为,政策制定的本意是鼓励企业尽可能在境内发生研发支出,因此,只需对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重新界定即可避免同一费用可能有境内和境外不同归属的尴尬,如可以把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界定为所有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
另外,《办法》还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假设某家企业过去三年销售收入分别是10亿元,11.5亿元和13.225亿元,销售收入中有70%属于外购产品成本,30%属于本企业的科技成果收入。不难算出,该企业在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不能低于1.04亿元。如果该企业主要依靠人员和电脑进行研发,则研发费用很难达到上述指标。那是否意味着企业研发投入不够,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呢?显然不是。原因就在于销售收入中的70%本来就属于企业的成本,把该部分成本再作为核算研发费用的基数明显不合理。同时对一些规模大且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由于收入基数太高,收入只要增加,研发费用就要同步增加,但实际上,企业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增加研发费用支出的,而一旦不能达到规定比例,企业就无法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笔者认为,对于研发费用应占的比重,可考虑用毛利润替代销售收入。即根据最近一年的毛利润数额,确定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毛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过调整,把直接成本从核算基数中剔除,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研发费用的负担,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