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应加以改进
作者: 张海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373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4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7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不仅有利于科学发展观和新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企业和国家提高科技竞争力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也存 ...

  2008年4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7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不仅有利于科学发展观和新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企业和国家提高科技竞争力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就个人理解提出改进建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就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取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6项其他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技术的先进程度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因为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增加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却并不能直接提高技术水平。《办法》并未明确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一直拥有还是曾经拥有即可,如果企业取得了知识产权,又在过去三年期间内将其转让,这种知识产权是否计算在内呢?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该项指标的考量,只要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知识产权依然在有效期内就可以。而不能把期限和数量作为判定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当然,这并不否定对于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多的企业,也可以作为加分因素予以考量。

  2.科技成果转化数量问题

  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平均每年转化科技成果达到4项以上(不含4项),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过去三年转化的科技成果总量至少应达到13项(针对持续经营达到3年的企业)。同时《指引》中还规定:“此项评定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定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就发明专利而言,从申请到取得证书,需要2年多的时间,如果企业是在过去三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则必须在3年前提出申请,而且可能在提出申请之时就已转化为产品了,那么企业在取得发明专利当年,能否将此计算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而对于技术诀窍,其价值的大小又如何定量判断呢?

  笔者认为,只有实现产品销售,才能真正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因此,对于该项指标,要求转化的数量完全可以降低,至于是知识产权还是技术诀窍(无论价值大小),大可不必太关注,只要转化的结果有收入实现就可以。

  3.成长性指标问题

  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就必须确保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都达到35%以上。根据《指引》中提供的具体核算公式,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我们很容易发现,企业要取得较高的增长率,可以增加第三年的数额,降低第一、第二年的数额。为最大限度防止企业操纵财务指标,可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固定资产增长率,计算公式可调整为:固定资产增长率=(第三年固定资产额+第二年固定资产额第一年固定资产额×2)÷第一年固定资产数额÷2。

  对于那些长时间持续经营且规模较大的成熟企业,其总资产和销售额的基数比较高,哪怕实现1%的增长,其绝对值也会相当大,要保持35%以上的增长率的确是勉为其难。所以,对于增长率的比例,可按近三年企业平均资产数额设置不同的增长指标,避免所有企业“一刀切”。原则上,平均资产总额低的企业,近三年的增长率指标高;平均资产总额高的企业,近三年的增长率指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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