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扬帆远航进行海外投资时,往往会因为全身心投入项目的运营,而忽略了其税务安排,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税负,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巧妙地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降低税务负担、避免税收风险,成了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选择恰当的投资架构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一般会直接在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和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然后再在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间接投资架构)两种。
这两种投资架构在本身设立、税负的降低或递延等方面很不一样。尤其是后者,企业需要考虑能否降低或递延项目公司分配股息以及未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考虑在投资东道国、中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如果有的话)缴纳的税负等问题。
以中国企业投资法国为例。
一种情况是中国企业直接持有法国项目公司的股权,法国项目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根据中法的税收协定,法国项目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时,只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和那些跟法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开曼群岛)需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相比,中国企业已经在股息预提所得税上享受了一定的优惠。
另一种情况是,这家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欧盟内部某个低税负国家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法国项目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设计中国-欧盟内部低税负国家(比如卢森堡)-法国的间接投资架构。根据欧盟的相关规定,欧盟内部的股息支付是无需征预提所得税的。因此,在这种间接投资结构下,这家中国企业在法国项目公司获得的股息从法国汇出一直到中国,都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很显然,两者对比,企业会选取后者。
不过,股权转让所得(或称资本利得)的税负实际上往往更为关键,因为大量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出发点就是为了完成海外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公开上市,从而实现巨大的财富增值。
一家中国企业在投资坦桑尼亚矿产资源时发现,如果转让坦桑尼亚项目公司的股权,取得的巨额资本利得需要在当地缴纳30%的所得税,而且在取得完税证明之前,当地政府部门不同意办理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
但是,如果这家中国企业通过某个海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例如毛里求斯)的公司,间接持有坦桑尼亚项目公司的股权,那么,将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而不变更坦桑尼亚项目公司的股东,便无需缴纳坦桑尼亚30%的所得税。
不过,30%的所得税是免了,但这种一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架构又会出现一个新问题:中国企业转让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取得资本利得需要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双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投资架构:如果中国企业先设立一家香港公司,然后由香港公司设立毛里求斯公司,再由毛里求斯公司设立坦桑尼亚项目公司,就可以由香港公司转让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将资本利得保留在香港公司。由于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部分资本利得汇回中国之前,也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