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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接轨攻略
作者: 任丛丛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8-17 点击数:362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商务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典当行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配合典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保证典当企业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转换和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对典当企业遵循新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及衔接要求做出了具体规范。

  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典当业以其独有的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近20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其监管部门频繁变化,典当企业始终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可执行。执行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典当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规范性不足、可比性差,阻碍了行业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监管。

  7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规定典当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解释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典当企业终于有了统一的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典当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当金的发放、计息与收回

  根据《衔接规定》,对于典当企业发放的当金,企业应当设置“贷款”科目或分别设置“质押贷款”(适用于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典当)和“抵押贷款”(适用于房地产典当)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发放的当金,典当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同时考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因素,按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利息收入。企业应收或预收的综合费用,通过"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例1】2009年7月1日,张女士将自有的一处房产向某典当行典当,获取当金50万元,假定当期为3个月,月利率为0.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7%,于支付典当款时收取,实际利率为3.4%(月利率)。为简化处理,不考虑其他税费,且假定当期内贷款未发生减值。

  典当行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具体计算过程略)收取当金时:

  借:抵押贷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459500

      预收账款 40500

  每月计算利息收入时: (实际收取利息的分录略,下同)

  2009年7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2500

    预收账款 13123

    贷:利息收入 15623

  2009年8月31日、9月31日会计分录与之类似。

  若张女士到期按时归还贷款,赎回房产: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抵押贷款 500000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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