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亟待解决的四个问题[2]
作者: 王景升   待查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43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作为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保证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重组的重要工具,已经从理论探讨到了逐步推进阶段,但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应该包括债 ...

  三、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应如何确定

  国有企业上缴收益是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权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现实需要。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分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等18家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交比例为10%;中国铝业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等99家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32家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免交。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来看,上海市对出资企业资本性收益按净利润20%收取,深圳市按不低于净利润30%收取,广州市按净利润20%收取。

  笔者认为,中央与各地方确定的上缴比例是否合适还有待于实践检验,但确定上缴比例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处理好政府统筹兼顾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关系。政府收取的收益主要从全局出发,用于资本结构调整、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如果比例低,会影响到全局利益,而比例高又会影响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做到行业有别。垄断行业占有国家的垄断资源,获得超额利润,上缴的比例应该高,一般竞争行业收取的比例低,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三是各地方应该根据本地区特点和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上缴比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收取的比例可以高一些,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比例应该低一些。当然,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企业隐瞒利润现象的发生。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由谁审批

  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由谁审批,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各级政府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经过审批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执行,并下达给下一级单位具体实施。也有人认为,国有资本预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编报,汇入同级政府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总预算汇入政府总预算,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上述观点和规定仅仅是针对政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层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言的,没有考虑国有资本运营机构预算和国有企业预算的审批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中三个层次预算的审批主体都必须明确。其一,国资委预算的审批主体是各级人大。具体审批程序是:国务院国资委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报财政部审核汇总,连同公共预算上报国务院审核,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市国资委编制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报财政厅、局审核汇总,连同公共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这样做的理由,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程序与公共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一致,符合《预算法》的规定;二是政府预算经由权力机构批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利于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保证预算的合法性、权威性。其二,国有资本运营机构预算的审批主体是国资委。由于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与国资委是受托与委托的关系,该预算必须由国资委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三,国有企业预算的审批主体是上级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并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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