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要点的理解[2]
作者: 秦文娇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48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1月2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在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过程中提出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认股权、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笔者在此谈谈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 ...

  企业取得附认股权证部分,以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计量基础,一般是认股权证的初始取得成本,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XX公司股票(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权证持有人不应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股票价格变动对持有人有利,此时,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权证,或者行权获得股票并在适当时机出售获利。如果持有人选择行权,则应当以行权支付的价款,连同行权部分认股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行权获得股票的初始成本,并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如果持有人出售权证,则将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出售权证的成本,获得的价款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XX公司股票(成本)”科目,根据盈亏情况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XX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追溯调整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截至首次执行日前原?先按照权益法核算所形成的“损益调整”、“投资准备”两个明细科目的余额冲回,相应调整以前期间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公积,并根据投资收益的调整情况追溯调整法定盈余公积

  第二步,如果原?先股权投资差额反映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的(无论是借差还是贷差,也无论是否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在首次执行日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摊销过股权投资差额(按当时的规定计入投资收益)的,将以前累计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回,使“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余额恢复到当初的原?值。相应调整以前期间的投资收益,并相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盈余公积。

  经?过上述两步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应该只剩下两个明细科目,即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原?值),也就是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步,“投资成本”保持不变,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原?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衔接处理,即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予以冲销并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并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以后在母公司报表层面上不再摊销。在比较报表上,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比较数字,应当视为该步调整在取得投资时实施,对取得投资之年度的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四、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

  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对国有企业经?批准公司制改建为股份公司,有关资产和负债的计价,除解释1号的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公司制改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文件中规定的资产计价原?则是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而评估资产的价值一般是按规定参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市价,应当说是符合“公允价值”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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