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整理,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做法接轨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
二、关于新《公司法》下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理解
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的“依法”的不同解释,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实际情况,应当视同为“全面法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法律条文本身的要求
在我们国家法律条文中“依法”二字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如果立法本意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的话,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应当予以写明。
(二)《公司法》立法的要求
《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就是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与需要,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明确下来,这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进行过认真讨论。因此,新《公司法》会将确定法定审计范围的任务交给其他法律来解决,似不好理解。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新《公司法》未确定法定审计的公司范围,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制度就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难以有效发挥法定审计制度的作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四)国外公司审计的立法惯例
在国外,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作为一个惯例,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社会问责性、企业财务信息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明晰企业产权等要求。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1989年对小公司实行有条件的豁免制度。在德国,满足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资产额、领薪员工50人其中两个条件的必须接受法定审计。2004年的澳大利亚公司法则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如10名以上领薪员工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或《商法》也是如此。
附件: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