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首先,由于境外所得通过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单独补税,因此,将900000元从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以避免境外所得重复课税。
其次,将抵免限额312500元填报在主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将抵免税额312500元填报在主表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上述业务2008年度按下列办法填报:
首先,将200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在主表第14行作纳税调增处理;将200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成本,申报在主表第15行作纳税调减处理。
同时,应当将20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注: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后,被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1)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50%,通过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00×50%=1000000(元)。
(2)业务招待费的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50000000+200000=50200000(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0200000×5‰=251000元,大于400000×60%=240000(元);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40000(元);应当通过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400000-240000=160000(元)。
4.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000000×12%=600000(元),大于200000元,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准予全部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5.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200000+160000)-(900000+1000000+200000)=3260000(元);(2)应纳所得税额=3260000×25%=815000(元);
(3)应补所得税=815000+(312500-312500)-1250000=-435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额超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差额,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抵缴下年度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