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9年4月,鸿兴公司委托中信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税务师事务所经对鸿兴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核,取得如下资料:
1.该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00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800000元,销售费用300000元,管理费用500000元,财务费用2100000元;投资收益金额900000元全部是从境外甲企业分回的股息。甲企业位于A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预提所得税税率10%.鸿兴公司持有甲企业的股份为40%.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000元。鸿兴公司已经根据会计利润,依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1250000元。
2.审核"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明细账,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将外购的200台电暖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职工人数共计200人,其中30人属于管理部门人员,其余为生产人员。购进发票注明含税价格为每台117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1)购进电暖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2)发放并结转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35100
生产成本198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34000.
3.审核"管理费用"明细账,账面记载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200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0元。
4.审核"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核算2008年度通过希望工程向某小学捐款200000元。
5.其他资料没有问题。
要求:根据给出的资料,简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并计算应当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应补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答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计算过程如下:(1)将分回股息还原为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900000÷(1-10%)=1000000(元)。
(2)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1000000÷(1-20%)=1250000(元)。
(3)抵免限额=1250000×25%=3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