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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解读之营业税篇
作者: 赵国庆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1050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综观2009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营业税相关的政策法规,政策总共也不超过20个。这些营业税政策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两个中心展开的:一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二是围绕我国今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展开的。   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

  综观2009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营业税相关的政策法规,政策总共也不超过20个。这些营业税政策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两个中心展开的:一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二是围绕我国今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展开的。

  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对于和新条例冲突的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梳理,分别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这里,我们不可能给大家详细讲述这两个文件中废止的营业税政策,但是有一点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这些营业税政策,除了有些文件规范的对象已经消失,文件已经过时外,大部分废止的政策都是因为和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冲突而被废止。因此,要掌握这些文件废止的具体原因,我们实际上就是要把握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点。

  变化点一:适时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新细则第五条将过去“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变化点二:全面规范营业额规定。这里重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重新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特别是规定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价外费用不征收营业税:①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明确了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特别是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交通运输业、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和以前变化不大。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新条例对于建筑业营业额的重大政策变化。建筑业方面,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同时,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则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金融保险方面,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征税的规定。同时,将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从金融保险企业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

  4、规范了营业税扣除项目的管理。新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扣除项目的,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允许扣除。

  变化点三:境内外行为判定原则调整。这也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点。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突出表现在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划分上。新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而旧细则第七条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境内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很多营业税政策,很多就是因为和这个条款有冲突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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