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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巧核算[2]
作者: 林菊红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7-25 点击数:629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 ...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万元,该股票计税基础维持不变即579.8万元。

  所得税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7+220-77=500万元,计税基础为579.8万元,产生暂时性差异79.8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9.95万元,其中期初数为0.7万元,本期确认19.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9.25

    贷:所得税费用 19.25

  ⑸2008年11月25日出售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517.3(40×13-2.7)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1.6(77÷50×4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61.6(577÷50×40)

    投资收益  117.3

  借:投资收益 61.(77÷50×4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1.

  税务处理:会计上确认收益117.3万元,税务上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基础-相关税费=40×13-579.8÷50×40-2.7=53.46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3-53.46=63.84万元。

  所得税会计处理:剩余10万股的账面价值为577-77-(461.6-61.6)=100万元,10万股的计税基础为579.8-579.8÷50×40=115.96万元,产生暂时性差异15.96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99万元,其中期初数为19.95万元,本期转回15.9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9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96

  ⑹200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40 (14×10-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得作为纳税依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万股股票计税基础维持不变,即115.96万元。

  所得税会计处理:剩余10万股的账面价值为100+40=140万元,计税基础为115.96万元,产生暂时性差异24.04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1万元,并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3.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01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9

  注:纳税调整以及所得税会计处理应在年末进行,本文中为了详细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在每笔业务发生了作了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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