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异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将支付的现金或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以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财产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属于持有期未满12个月的上市股票投资,其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不免税。
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确认和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价值、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等方面的不同,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 -所得税》的规定。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以每股12元的价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1元)购进某股票30万股,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相关税费1.8万元。5月15日如数收到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5月20日,以每股11元的价格又购进股票20万股,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6月30日,该股票价格下跌到每股10元。
11月25日,以每股13元的价格将该股票40万股出售,支付相关税费2.7万元。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4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单位:万元)⑴2008年5月10日初始确认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357应收股利 3投资收益 1.8贷:银行存款等361.8税务处理: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税费1.8万元不得在本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该股票的计税基础357+1.=358.万元。
所得税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1.8万元,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0.4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45贷:所得税费用0.45⑵2008年5月15日收到股利时借:银行存款 3贷:应收股利 3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⑶2008年5月20日又购入该股票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220投资收益 1贷:银行存款等221税务处理: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税费1万元不得在本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该股票的计税基础358.8+220+1=579.8万元。
所得税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2.8 万元,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0.7万元,其中期初数为0.45万元,本期确认0.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25
贷:所得税费用 0.25
⑷2008年6月30日股票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7 (357+220-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