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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价卖房税收当思量[2]
作者: 待查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7-25 点击数:409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高兴死了,房子每平方米降价3000元,开发商主动退款30万!”张小姐兴奋地向朋友说起。   “别高兴得太早了,你那30万还要缴税呢。”电话那头,身为会计师的朋友显得理性很多。   “什么,还要交税?!”张小姐惊呼。   这是发生在深圳某楼盘宣布主动为业主补偿差价后的一幕。    ...

  另一方面,老业主(个人客户)获得此种赠与式差价补偿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国还没有开征赠与税,但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开征的赠与税可知,只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赠送才属于赠与税的课税范围。

  那开发商对于自然人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老业主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类赠与属于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的规定,老业主须对获得的差价补偿按照“其他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从反避税方面考虑,个人获得公司的赠与也肯定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

  巧变补偿可节税

  可以考虑换一种形式来“补偿”老业主。

  开发商的差价补偿,表面看起来是给予老业主交易完成后的价格折扣,实际上是开发商的一种市场营销手段。开发商想通过安抚老业主来影响潜在客户的购买心理,促使潜在客户购买商品房。补偿金额应该算是开发商的市场营销费用

  于是,开发商可以要求老业主从事一些市场营销活动。例如,请老业主介绍新客户、邀请老业主参与开发商的市场推广活动等。从而,开发商可以根据老业主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与其签订相对应的个人中介合同或个人劳务合同等,那么老业主也就可以合理合法获得差价补偿的酬劳了。开发商采取这个方案后,老业主凭上述合同到地税机关申请营业税发票,作为开发商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老业主除了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外,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还须缴纳不同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许多地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如在广东中山市,服务业-中介业代征率为5%,服务业-咨询代征率为2.5%等,详见《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代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7]264号)。

  对于前一种差价补偿方式,可能还会碰到一种情况:新客户要求在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时与开发商约定,如未来开发商降价则开发商须对其进行差价补偿。以后,开发商与个人客户果真发生了此类差价补偿,那么个人客户因此获得的差价补偿就属于违约金所得了,同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客户获得的此种差价补偿就由开发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开发商可以凭代扣代缴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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